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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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637号原告广州市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麟、第三人广州市东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富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国铭、简国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8-08 20:50:4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637号   

广州市东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富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国铭、简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麟、第三人广州市东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富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国铭、简国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63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4)粤0605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2、停止执行并解除对原告经营酒店固定资产的查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9时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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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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