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756号
徐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徐永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75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应从起诉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