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079号
何玉彬: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玉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0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本金12400元和代偿利息1455.8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以12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起诉之日,金额为631.8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费6613.87元及以6613.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起诉之日,金额为337.04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