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089号
成杰、邓天兰、谭国超、温丰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树才诉被告成杰、邓天兰、谭国超、温丰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08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就(2020)粤0605民初15082号判决书第三项判项,即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计人民币1928760.7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就(2020)粤0605民初15082号判决书第四项判项,即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2024年6月10日为42341.37元。三、请求判令请求判令四被告就第三人因未按期履行判项产生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2024年6月10日为29613.15元。四、请求判决本案的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