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107号
李畅:
本院受理原告钟盼盼诉被告李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10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款项3042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宋文倩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