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732号
惠州市奥裕陶粒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光明诉被告惠州市奥裕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73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重油款23782元及利息(以23782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截止至2024年3月24日利息2475元,起诉金额:2625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18日10时0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