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908号
谷庆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陈刘广鱼档诉被告谷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90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1.4元【利息以5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最后一次付款日即2023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449日,利息为241.4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18日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