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287号
张少聪:
本院受理原告曾韵诗与被告张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28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买票转账7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18日上午11时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