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883号之一
赵敏坚:
本院受理陈辽祥与赵敏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88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赵敏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7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陈辽祥;二、赵敏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陈辽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1元(原告陈辽祥已预交),由被告赵敏坚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陈辽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