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821-15号
傅国满、熊丽珠: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傅国满、熊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821-1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762.31元,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57762.31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为13092.79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71655.1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