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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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821-5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李渲曼、翁进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30 10:28: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821-5 

李渲曼、翁进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李渲曼、翁进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821-5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4711.11元,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84711.11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为19201.18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104712.29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923日上午900分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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