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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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617号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连承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30 10:25: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617    

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连承铭: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连承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617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123.37元及利息20483.44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付清之日的罚息及复利(以372123.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95%,暂计算至2024年01月09日,罚息暂计为7544.89元、复利995.93元);并支付从2024年0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2.95%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三、判令被告连承铭对被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金恒科铝业有限公司、连承铭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923日上午1000分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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