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961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26 16:48: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619

佛山市顺德区卓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61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刘志杰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0452.8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80个基点(即0.80%)计算,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自贷款发放满周年下一还款日起按前一日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增加80个基点确定并开始使用;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3年10月27日,被告刘志杰尚拖欠利息4,709.32元、罚息6.03元、复利19.59元,本息合计505,187.74元】。二、判决被告刘志杰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决原告就被告刘志杰提供权属于刘志杰的抵押物[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22)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1、2、5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志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被告刘志杰、佛山市顺德区卓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23日上午100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六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