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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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975-2号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钢禧五金商店、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26 16:43: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975-2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钢禧五金商店、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

   本院受理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钢禧五金商店、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97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钢禧五金商店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1293.75元(暂算至2024年5月14日,实际算至返还时止。,合计751293.75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融资租赁总协议(回租)》(合同编号2022******-0**1)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钢禧五金商店承担4.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被告何如飞、被告胡汝霞就以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29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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