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630-1号
蔡妃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蔡妃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630-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蔡妃贤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01235.29元(其中本金为57942.80元,暂计至2024年01月14日止利息0元、罚息及复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4%计算;二、判令被告蔡妃贤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5237.31元(其中本金为19871.07元,暂计至2024年01月14日止利息870.23元、罚息及复利为14496.01元,自2024年0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7%计算;三、判令被告蔡妃贤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9925.91元(其中本金为5621.94元,暂计至2024年01月14日止利息330.11元、罚息及复利为3973.86元,自2024年0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9.45%计算;四、判令被告蔡妃贤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583.82元(其中本金为2000元,暂计至2024年01月14日止利息133.46元、罚息及复利为1450.36元,自2024年0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9.9%计算;五、判令被告蔡妃贤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7499.12元;六、判令被告蔡妃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