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455号
陈录舟、陈福辉、陈诗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诉被告陈录舟、陈福辉、陈诗琦、曾小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45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曾小衍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41342.72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18日止的利息39344.50元、罚息573.9元、复利508.78元;从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标准计算复利),期间如遇LPR调整,则以每年1月1日所适用的五年期LPR相应调整。二、判令被告曾小衍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35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曾小衍、陈寿捷提供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北江大道17号时代廊桥花园35座1310【粤(2019)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038684号】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陈诗琦、被告陈福辉、被告陈录舟在继承陈寿捷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的第一、第二项的诉讼请求。
五、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上两项款项合计金额:1285269.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12日9时00分于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