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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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62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谢桥贵、罗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25 16:13: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238

罗翠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谢桥贵、罗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238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谢桥贵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859.95元和截止至20231223日的利息3732.93元(其中截至2023721日的交易明细利息为1341.28元,从2023722日起暂计至20231223日的手工计算利息为2391.65元)、违约金476.62元、分期手续费85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以上合计35919.50元。2.判令被告罗翠芬对被告谢桥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923日930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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