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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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1580号之三蒲福汉与被告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魏良勇、唐响霞、潘爱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7-24 16:18: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1580号之三    

潘爱民

本院受理蒲福汉与被告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魏良勇、唐响霞、潘爱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605民初31580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魏良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款项583116元予蒲福汉;二、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时,蒲福汉在该判项款项额度范围内对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的存款以及对该公司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唐响霞对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魏良勇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潘爱民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在999000元额度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蒲福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1.16元,财产保全费3435.58元,合共13066.74元(蒲福汉已预交),由佛山市华益家具有限公司、魏良勇、唐响霞、潘爱民依判项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蒲福汉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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