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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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807号原告闫录军诉被告刘相良、陈胜妙、郑维成、闫爱民、何和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公告开庭传票

区人民法院2024-07-23 19:06: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郑维成、刘相良、陈胜妙、何和禄

    本院受理原告闫录军诉被告刘相良、陈胜妙、郑维成、闫爱民、何和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07号案的开庭传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如果你认为审判员或者书记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4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定2024年8月21日9时45分庭审取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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