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59号
李贵堂、何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立品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贵堂、何治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35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李贵堂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09289.35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289.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何治国向原告支付拖欠的38443.3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443.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