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19号
敖海浪:
本院受理原告李兆鹏诉被告刘铭强、敖海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1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敖海浪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2月1日至为450000元);2、判令被告一敖海浪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000元;3、判令被告二刘铭强对被告一敖海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