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996号
郭昌亮:
本院受理原告林超英诉被告郭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99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