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985号
张应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应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9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张应红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代偿金3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