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201号
区颜仙: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区颜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20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6081.76元、利息4458.26元、罚息221.94元、复利114.02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此后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7.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