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秀美、刘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706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秀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15971.3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20日,利息7461.02元、罚息27887.09元、复利319.76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715971.39 元、利息7461.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刘少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李秀美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号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0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本金16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费用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16.39元,财产保全费4278.2元,合计15594.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秀美、刘少平连带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