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108-2号
唐成、吴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唐成、吴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108-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312420.49元及暂计至2024年1月22日的利息17487.81元,罚息66.97元,复利140.34元(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24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借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24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于每年7月20日起相应调整);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项债权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