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108-1号
卢妹娣、卢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宝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卢妹娣、卢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108-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宝信诚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26540000元及暂计至2023年12月26日的息48492.24元,复利419元,罚息162.5元(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65个基点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借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2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65个基点再上浮 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于每年7月20日起相应调整);二、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宝信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卢妹娣、被告卢文辉对被告佛山市宝信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不动产、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申请费50元;六、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