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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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226号原告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文、何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6 16:19: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226

何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文、何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226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何志文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463.64元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月3日利息为7373元、逾期违约金为2174.62元;从2024年1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5%计算,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息0.1‰计算);二、被告何志文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借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829元;(1-2项共计51840.26元)三、判令被告何俊杰对被告何志文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96上午90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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