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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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21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孙会兵、邱小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6 16:17: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214

孙会兵、邱小聪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孙会兵、邱小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214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1)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324.30元及暂计至202427日的利息1068.03元(其中正常利息1018.10元、逾期罚息49.93元),复利为156.79元(其中,正常利息的复利128.56、罚息复利28.23元),从2024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49324.3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5.39%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本息暂合计为50549.12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238.45元;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室【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1号】在上述一、二项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财保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94上午93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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