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472号
刘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张移山、刘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47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移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646.74元、利息2180.43元、罚息844.69元、复利27.76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5月18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70个基点(1bp=0.01%)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罚息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如遇LPR调整,则上述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于每年5月18日起相应调整】;以上合计148699.62元;二、被告刘立对被告张移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