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106-2号
饶瑶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饶瑶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106-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账号124***11项下的全部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512595.39元,其中本金117007.87元,利息69999.23元、违约金325588.29元(利息暂计2024年3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