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265-1号
张道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道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265-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账号全部欠款暂合计人民币265706.37元,其中本金184360.63元,利息0元,交易手续费81345.74元,分期手续费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