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773号
郭应同、肇庆市溢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关务葵诉被告曹兴华、曹冠辉、曹云升及第三人郭应通、肇庆市溢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77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撤销被告曹兴华与被告曹冠辉、第三人郭应同于2022年10月25日签订的《关于肇庆市溢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2.判决撤销被告曹兴华与被告曹云升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的《肇庆市溢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曹兴华与曹云升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曹云升名下肇庆市溢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变更回曹兴华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