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003-6号
魏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魏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003-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魏利强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19598.69元(其中本金为123683.85元,暂计至2024年01月14日止利息8259.25元、罚息及复利为87655.59元),自2024年0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9.9%计算;二、被告魏利强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979.93元;三、被告魏利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