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911-3号
罗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诉被告罗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911-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罗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9476.17元、利息6185.9元、罚息694.41元、复利136.03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115个基点(1bp=0.01%)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逾期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则罚息利率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相应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罗琳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