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670-12号
丘智碌: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丘智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670-1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丘智碌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439225700141XXXX)截止2024年2月20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35308.61元,利息7110.31元,违约金7345.05元,滞纳金1759.27元,取现手续费3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66.51元,上述款项暂合计:52319.75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共计52319.7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