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333号
王茹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诉被告王茹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33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王茹月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16914.3元、利息6914.92元、罚息33.21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5基点(每年1月1日调整)基础上上浮30%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王茹月向原告支付一审律师费支出21977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茹月名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不动产【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XXX99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及本案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王茹月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45分于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