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284号
谭颖仪、李丙庆、广东帝星威实业有限公司、张桂花、王记生、杨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诉被告谭颖仪、李丙庆、广东帝星威实业有限公司、张桂花、王记生、杨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28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广东帝星威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本金1870000元、利息6988.32元、罚息18866.26元及复利181.17元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从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谭颖仪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的房产【证号:粤(2021)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1XXX95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李丙庆、谭颖仪、王记生、杨春红、张桂花对被告广东帝星威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合计:1896035.7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