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262号
谭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诉被告谭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26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谭春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2450.3元、利息7440.03元、罚息762.57元、复利95.16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1月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50个基点(1bp=0.01%)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逾期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则罚息利率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相应调整)。以上合计420748.0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