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370号之二
何美兰:
本院受理郭进东与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美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后,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佛山市风景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撤销(2024)粤0605民初1370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20711元;(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运输费5400元;(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和运输费利息1859.23元【以26111元(20711+540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2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止为1859.23元】;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