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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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974号原告周永全与被告吴义勤、黄义维、佛山市南海鹏程化学原料经营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2 19:42: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974号   

吴义勤、黄义维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全与被告吴义勤、黄义维、佛山市南海鹏程化学原料经营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97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粤EA689J号牌小车(价值151800元)属于原告所有;二、撤销(2024)粤0605执异24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粤EA689J车辆的查封;三、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11日9时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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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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