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83号
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钢成与被告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18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4)粤0605执异244-2号执行裁定书,不得执行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弘阳山馨花园9栋06号商铺,并解除对该商铺的查封;2.被告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完成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弘阳山馨花园9栋06号商铺的过户手续;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12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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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