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447号
广东健康园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佛山市高成钰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毛定安、陈露、第三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广东健康园集团有限公司、黄锦洪、吴燕霞、佛山市南海运通精细化工厂、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梁福潮、广州市冠朗贸易有限公司、刘勇、白惠玲、莦以炽、周锦民、陈锦贞、肖江容、叶汉花、张伟坚、梁健霞、汪崇杰、娄声、王婉平、胡雪玲、盛玉玺、莫美兴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447号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3日作出的(2023)粤0605执恢3180号案《财产分配方案》;二、重新作出(2023)粤0605执恢3180号案《财产分配方案》,将分配款23853046.99元分配给佛山市高成钰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详见《债权金额计算表》,其中佛山市高成钰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本金债权的利息及所欠利息的复利应计算至案涉抵押物即佛山市南海运通精细化工厂名下位于西樵区稔岗管理区稔岗村“书院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14处建筑物的拍卖裁定生效之日,现暂计至拍卖成交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敏谊、人民陪审员黄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10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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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