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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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105-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钟洲、苏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08 15:58: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05-2

 

钟洲、苏丽玉: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钟洲、苏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10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钟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21227.67元,利息39682.53元,罚息497.69元,复利478.91元,共计2461886.8元【截至2024年3月1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分别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二、判令被告钟洲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36928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钟洲、苏丽玉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不动产【证号:粤(2019)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0XXX30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苏丽玉对被告钟洲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9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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