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00号
黄文莉、叶俊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黄文莉、叶俊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10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叶俊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8765.42元、利息28098.59元、罚息105.97元、复利378.85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023年12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85个基点(1基点=0.01%)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利率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相应调整】。以上合计1877348.83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叶俊欣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X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XXX66号在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黄文莉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