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175号
浈江区娟姐货物运输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浈江区娟姐货物运输部、张永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17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浈江区娟姐货物运输部、张永钢立即支付原告代位理赔款21800元,并以尚未支付的赔款218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