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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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录军诉被告闫爱民、陈胜妙、郑维成、刘相良、何和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03 15:20: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07号    

陈胜妙、刘相良、何和禄:

本院受理原告闫录军诉被告闫爱民、陈胜妙、郑维成、刘相良、何和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0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佛山市关心下一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司注销所产生的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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