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357号
原达聪:
本院受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原达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35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493.21元及利息(从原告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