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676号
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赵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6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赵亮立即支付原告理赔款12140元及利息(利息以121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责任。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