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658号
陈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大石支公司、陈芬、朱锦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65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5468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以154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3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